某省会城市一家中型律所,三年前接下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一位被征收人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呗。双方约定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律师费,胜诉后按补偿款的18%提成。案件历经一审胜诉、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维持,最终当事人拿到补偿款及赔偿金共计约640万元。律所依约主张115万元风险代理费,当事人拒付,理由是行政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双方从委托合同纠纷打到律师协会投诉,再到法院诉讼,最终法院认定该风险代理条款因违反部门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律所仅能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基础服务费。一份胜诉判决,换来一场收费官司,这个结果在律师圈内引发了持续讨论。
这并非孤例。近三年来,行政诉讼风险代理的合法性边界一直是法律圈的高频争议点。2021年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将行政诉讼列入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此后各地律协陆续开展专项检查,不少律所因行政案件风险代理被通报或处罚。但实践中,当事人对“零前期费用”的强烈需求与律师对胜诉激励的现实考量,使得这类约定始终禁而未绝,纠纷也由此而生。
回到前述案例,法院的裁判逻辑值得细读。判决书并未简单以“违规”二字一笔带过,而是区分了两个层次:其一,风险代理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禁止行政诉讼风险代理的规定虽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其目的在于防止律师为追求高额提成而怂恿当事人滥诉、增加当事人负担,涉及公共利益和律师执业秩序,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者条款无效。其二,条款无效后的费用处理。法院并未让律所“颗粒无收”,而是参照当地政府指导价,结合案件实际工作量、标的额、律师付出的劳动等因素,酌定支持了基础代理费。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司法对律师实际付出的尊重,也划清了“违规收费”与“劳动对价”的界限。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的制度考量并不复杂。行政诉讼的被告恒为行政机关,案件结果往往涉及公共利益的处分,若允许律师按结果提成,容易诱发滥诉或不当施压,损害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同时,行政案件当事人多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风险代理看似降低了维权门槛,实则可能使当事人在胜诉后被高额提成“二次伤害”。这些考量在立法层面有其合理性,但问题在于,禁令之下,行政相对人“请不起律师”的现实困境并未得到同步解决。法律援助覆盖面有限,政府指导价下的律师费对部分当事人仍是不小负担,这才是风险代理屡禁不止的深层土壤。
对律师同行而言,这个案例的实务警示是明确的。第一,接案时的合规审查不能流于形式。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案件均属风险代理禁区,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必须逐字对照现行规定,不能因当事人主动提出就心存侥幸。第二,即便条款被认定无效,律师仍可就实际提供的法律服务主张合理对价,但举证重点应转向工作量、服务和行业收费标准,而非当初约定的提成比例。第三,律所内部应建立收费合规审核机制,对高风险案件类型设置前置审查,避免个案违规演变为律所层面的执业风险。
对当事人而言,此案同样是一堂风险教育课。风险代理不是“免费的午餐”,胜诉后的提成往往远超预期。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更应优先了解当地法律援助政策,或与律师协商按指导价分阶段付费,将收费安排建立在合规框架内,反而更能保障自身权益。
行政诉讼风险代理的争议,本质上是律师执业市场化需求与行政案件特殊属性之间的张力。禁令的价值取向值得肯定,但要让禁令真正落地,还需要法律援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律师收费结构的多元化探索。对每一位执业律师来说,守住收费合规的底线,既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也是对自身执业生涯的保护。胜诉值得追求,但胜诉之后的收费,同样应当经得起法律的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