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律师的调解品质,往往在“对抗最激烈”的纠纷里才看得真切。2023年以来,法律圈围绕“调解是否等于和稀泥”“律师调解是不是案源转化的新包装”的讨论反复出现,但真正能回答品质问题的,不是论坛上的观点交锋,而是具体案件中律师如何设计调解路径、如何守住法律底线、如何把当事人的长远利益放在胜负之前。行政诉讼领域尤其考验这种品质:民告官天然力量不对等,调解空间看似狭窄,但恰恰在这样的场域里,诉讼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调解智慧会被放大检验。

某省高院2024年公布的一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颇具代表性。某市一家从事冷链物流的民营企业,因所在区域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其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地块”,补偿标准按工业用地基准价的三成计算,且未包含企业已投入的冷链仓储设施重置费用。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阶段,代理律师没有把全部精力押在“撤销补偿决定”这一单一诉请上,而是在梳理证据时发现: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依法组织听证,评估机构的选择也未遵循被征收人协商程序。这两处程序瑕疵单独看未必足以撤销行政行为,但构成了实质性的谈判杠杆。
律师随即向法院申请协调化解,同时向区政府发出了一份长达十二页的法律风险提示函,逐条列明若案件被发回重审或再审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同一片区还有七家企业持观望态度,一旦本案程序违法被确认,后续征收成本将成倍增加。这份提示函没有威胁意味,全是法律后果的客观推演。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区政府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补偿总额提高至原决定的两倍有余,冷链设施按重置成本另行补偿;企业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腾退,并配合后续征收宣传。案件从二审立案到调解结案,用时不到四个月。
这个案例之所以值得拆解,不在于补偿金额翻倍这个结果本身,而在于律师在调解中扮演的角色。他没有把调解当成“劝当事人让步”的流程性动作,而是把诉讼中的程序审查转化为调解中的定价依据。程序瑕疵在判决层面可能只换来一纸“确认违法”的判决,对当事人实际补偿未必有直接增益;但在调解层面,它变成了政府方必须正视的合规成本。这种“以诉促调、以审查促谈判”的策略,体现的正是诉讼律师调解品质的核心:对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以及将预判转化为谈判方案的设计能力。
行政诉讼调解长期面临一个结构性难题:行政诉讼法原则上禁止调解,仅对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开放调解空间。这意味着律师必须在极窄的入口里找到合法且有效的调解路径。前述案件中,律师选择以“补偿决定”而非“征收行为”为调解标的,正是精准踩在了法律允许的区间内。反之,若律师为了促成调解而劝当事人接受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或者以“不调解就拖更久”施压,那就不是调解品质问题,而是执业伦理问题。
从行业视角看,诉讼律师的调解品质可以拆成三个可观察的维度。一是法律判断的准确性:调解方案是否建立在扎实的裁判预判之上,而不是凭感觉压价或抬价。二是程序利用的正当性:是否用足了听证、评估机构选择、证据交换等程序工具为调解创造筹码,而非绕过程序搞“暗箱协调”。三是利益衡量的完整性:是否把当事人的经营损失、时间成本、后续合作关系纳入考量,而非只盯着案涉金额。这三个维度,恰恰是评级机构在评价律所争议解决能力时越来越看重的“非诉化解决效率”指标。
回到最初的问题:诉讼律师的纠纷调解品质怎么样?答案不在律师头衔的高低,而在具体案件中律师是否做到了“以判促调、以法为据、以当事人长远利益为归”。行政诉讼的调解尤其如此,它要求律师既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逻辑,又懂政府决策的现实约束,还要能在两者之间搭出一座当事人走得通、政府接得住的桥。那座桥的质量,就是调解品质本身。






